托运防盗门变形 照价支付赔偿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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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8日上午10时,广安市***直属分局接到消费者胡某投诉广安市某托运部违反合同,不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后,立即组织万盛工商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。原来胡某于2008年9月28日在广安市某托运部委托托运两扇防盗门至重庆,防盗门价值3800元,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,并付了相关费用。但该托运部在运输过程中,不小心使两扇防盗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,其中一扇防盗门四角漆脱落,另一扇防盗门全部变形,漆大部分脱落。胡某找到该托运部要求按合同规定进行经济赔偿,托运部称只负责维修好防盗门,不进行经济赔偿。胡某说防盗门受损严重,根本无法维修复原,而合同上又黑纸白字写着“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”,因此强烈要求托运部照价赔偿。双方争执不休,达不成统一意见,于是胡某想到了12315,便投诉到了直属分局。
直属分局万盛工商所执法人员在了解清楚情况后,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开导,又与防盗门厂方进行了联系后作出如下调解:由托运部立即把防盗门发送到厂家看是否可以维修;如果无法维修,托运部按防盗门的原价格进行赔偿。双方均同意该意见,7天后厂方发回了一扇维修好的防盗门,另一扇无法维修复原。托运部于是按照执法人员的调解赔偿了胡某1900元现金,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。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