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江山欧派”告“欧派·尚品”,一审获赔40万
4月19日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围绕“欧派”商标的侵权案。各个情由,颇为魔幻。
该案的双方分别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江山欧派”)与河南省梦之门木业有限公司(简称“梦之门公司”)。

(图片来源:欧派木门供稿,侵删)
(图源:77度 侵删)
江山欧派是一家专业制造木门的企业。2008年、2014年,江山欧派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“欧派OUP-AI”商标及“欧派OUPAI”图形商标,目前均在有效期内。梦之门公司成立于2016年,经营范围木门也是主业。
此次引发诉讼的,是梦之门旗下有两款门类产品,分别使用了“欧派·尚品”图片标识(如下图)、“欧派·梵雅”文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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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山欧派起诉了梦之门公司,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:江山欧派系“欧派OUPAI”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,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,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。
梦之门公司经营产品与江山欧派注册商标类别为同一类别产品,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以为该产品来源于江山欧派,从而对江山欧派产品销售产生冲击。
因此,判决梦之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江山欧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并赔偿江山欧派40万元。
梦之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庭审中,记者注意到,上诉人梦之门公司首先认为,自己商品上使用的标识,与江山欧派的商标不一样,且自己的图案商标经过了注册,图案+文字则拥有合法的著作权。
梦之门公司代理律师介绍,该公司标识树的图案突出显眼,是该商标图案的显著部分。中文欧派·尚品字体明显较小,很不起眼。与对方两个商标标识相差很大,整体比对还是分开比对都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,不可能构成近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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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山欧派代理律师则出具了两张梦之门公司产品包装照片,认为其在包装使用中存在将文字突出使用的情况。此外,该律师认为,拥有著作权并不代表可以将其当做商标使用,梦之门公司的商标是树的图案,该图案中并不涉及“欧派”相关字样。
庭审期间,梦之门公司提供了一份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上搜索“欧派”二字出现的记录名单,显示19类商标就有403项结果中包含“欧派”两字。
因此,梦之门公司认为,“欧派”并不属于江山欧派商标所特有,不是其商标的显著性部分,也不为被上诉人公司所独有。
其中,经过商标检索发现,“欧派”二字文字商标已经在2017年被苏州一家公司注册,同样是19类商品。此外,公众更为熟知的“欧派家居”,是创立于1994年专注于高端橱柜等家居领域的另一家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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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江山欧派认为,近似商标被注册成功,并不能成为上诉人侵权的法律依据。此外,关于苏州这家公司的注册问题,不清楚是否存在授权。江山欧派与欧派家居,注册商标分属不同的类别。
随后,记者登录该网站查询,403项中前32项为“欧派”两字,其余为包含“欧派”两字的其他文字组合的商标。32项中,有17项为江山欧派注册。
江山欧派提交材料显示,该公司名下“欧派”商标2014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****,“欧派OUPAI”商标经浙江省商务厅授予浙江出口名牌,是木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,因此,该公司认为,梦之门公司存在“傍名牌”行为。
对此,梦之门公司则提供了一大批相关的荣誉证书,证明在本地也属于知名企业,品质有保障,本身就是“名牌”,不需要再“傍名牌”。
江山欧派则认为,梦之门公司注册商标中仅有树图案,不存在“欧派”字样,其质量好坏与本案纠纷无关,应当规范使用商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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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双方还就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进行了辩论。
梦之门代理律师称,40万元的赔偿不合理,即便构成侵权,根据相关规定,赔偿应该按照对方实际损失或侵权方所获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。
而江山欧派代理律师称,被上诉人的损失和上诉人的获利,两者都是不确定的,“在都不确定的情况下,根据《商标法》规定,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、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。因此,该赔偿合理。”
(文章来源:欧派木门供稿,侵删)





















